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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快3app下载2024-02-01

新冠病毒感染强调综合治疗******

  近期,一些治疗新冠的抗病毒药物受到高度关注。与病毒“交战”,真有所谓的“特效药”吗?静脉用丙种球蛋白突然成为“抢手货”,价格也随之猛涨,公众有必要储备吗?国家卫生健康委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就此进行了解读。

  “目前,新冠病毒感染的治疗仍然强调综合治疗,包括对症支持治疗、早期抗病毒治疗、早期氧疗、免疫治疗、抗凝治疗等,对于重要的脏器衰竭,如呼吸衰竭等,还要有呼吸支持治疗以及脏器功能的支持等。”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科主任王贵强介绍,抗病毒治疗是综合治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十版诊疗方案中抗病毒治疗包括口服的小分子抗病毒药物。

  “但病毒感染应该说没有特效药。有一些针对病毒的,比如能够抑制和干扰病毒复制的药物,可在病程早期使用。”北京市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长童朝晖介绍,有的药物要求5天以内使用,其实最有效的时间是2天以内。病毒刚进入人体、刚开始复制的时候使用药物干扰病毒的复制,能够减轻病毒的载量,进而减少对人体免疫系统的攻击,再加上自身的抵抗力,就能减少它向重型、危重型发展。

  “小分子口服抗病毒药通过直接抑制病毒复制来清除或抑制病毒,减轻临床症状,缩短病程,降低重症风险,最终降低住院和死亡的风险。它的特点是口服,比较方便,在医院、社区、诊所、门诊都可以使用。”王贵强建议,老年人、有基础病的、没有打疫苗的等重症高风险人群应优先使用,降低重症风险,一般人群感染后使用价值并不大。

  童朝晖提醒:“如果病程超过5天,已经进展为重症甚至危重症的时候,这些抗病毒药是没有效果的。”

  抗病毒药物使用不当会出现哪些风险?王贵强说,抗病毒药物都有一定副作用,也有药物之间相互作用。

  “像服用他汀类药物时就不能同时使用奈玛特韦这类药物,否则就会出现药物之间相互作用。有些肝肾功能严重损害的病人,有时候要调整剂量,甚至不能使用,所以一定要在医生指导下来使用这类抗病毒药。”王贵强说。

  “有的群众一听‘特效药’,就给老人备点放在家里,老人就直接使用了,如果没有阅读说明书,风险更高。”童朝晖建议,服用药物必须认真阅读说明书,或是在专业医师的指导下使用。

  近日,静脉用丙种球蛋白也引发不少网友求购。对此,王贵强介绍,静脉用丙种球蛋白能够减少炎症反应,但只建议在治疗重症病人时使用,“基本都是进入ICU的病人才需要使用,而且要在出现炎症因子风暴等特定情况下使用才有效果,不适合在家里使用,也没有预防新冠感染的作用,因此不建议在家里储备”。(记者 崔兴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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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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